國土署表示,京華城公司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自擬細部計畫申請,原址非屬都市更新地區,市府卻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容積獎勵項目,因此被監察院糾正。
國土署指出,在監察院2010年調查及糾正報告中,有關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中,都有明確的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中央對於都市計畫法令適用立場迄今均未改變。
國土署說明,雖然細部計畫得訂定容積獎勵項目規定,但獎勵項目及額度應符合公益性及合理性,避免為單一對象創設各種名目的獎勵規定,以符合公平正義。
至於外界指稱前台北市長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審議的自擬細部計畫案共36案,惟此權責歸屬地方政府,國土署尊重監察院及司法單位調查權責,如涉及不法之情事,會全力配合偵查,以釐清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