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認為,現行「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羈押事由已被檢察官濫用,部分案件中檢察官刻意不傳喚特定共犯或證人,藉此聲請羈押被告以達押人取供的目的,因此主張刪除該項規定。
提案引起諸多討論,法務部今日下午親上火線說明,表明反對立場,法務部提出四點:
一、刪除勾串之法定羈押原因,無法即時保全證據,將斲傷犯罪偵查效能
羈押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以確保國家刑罰權。被告固受不自證己罪之程序保障,但並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權利,具體個案中如有事證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卻將此等事由排除於羈押原因之外,形同放任被告脅迫、利誘證人或共犯,規避法律制裁,將使證人無法受到完善保護,與甫修正通過妨害司法關說罪章之干擾作證罪立法方向背道而馳,且妨害真實發現及侵蝕國家刑罰權之實現。
二、目前無替代措施可防止勾串,刪除該羈押原因,嚴重影響打擊犯罪及向上溯源
現今犯罪型態多有共犯結構,甚至趨於集團性、組織性。例如,國人深惡痛絕之詐欺案件、虐童犯罪、兒少犯罪,戕害民主基石之貪瀆、賄選案件,乃至於威脅國家安全、經濟命脈之共諜案件、營業秘密犯罪,均存在勾串之風險及可能性。現行羈押替代處分措施,僅能防止被告逃匿,均無從防止被告勾串滅證。若刪除此一羈押原因,則無法透過羈押以防免勾串,將使被告得在第一時間脫身,迅速串供證,偵查機關即難以有效鞏固事證、溯源斷根、澈查犯罪網絡,顯然背離國民法律感情,並衝擊社會治安,危及民眾權益。
三、羈押制度不可因個案遭摧毀,修法若罔顧公共利益,將淪為犯罪者保護傘
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法律制度應發揮捍衛社會安全,保障民眾權益及抗衡犯罪之功能。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原因,將使司法難以發揮功能,真實發現受阻、刑罰權落空,社會安全與民眾權益都將遭到嚴重侵害。司法制度的設計必須以整體公共利益為核心,不能僅因個案而動搖制度基礎。
四、現行羈押原因兼顧犯罪追訴及人權保障,尚無修正必要
現行羈押規定,有嚴格之法律要件,並需有事證相佐,由法院依全部卷證資料綜合審酌後,依比例原則審酌裁定,並非檢察官可任意主張,此即「法官保留」制度,已充分確保被告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