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二審逆轉翻盤,高雄地院二審法官認為,A女只是蒐證才收訊息,根本沒被嚇到,也沒影響生活,不符合《跟騷法》要件,昨日改判陳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已婚的A女與陳女係同性戀人,2女交往多年,卻因第三者疑雲讓感情破裂,A女冷落陳女,不願攤牌只希望對方知難而退,但對方卻不斷騷擾她,A女於是向律師諮詢,得到「解封、只讀不回、蒐證」的建議。
A女解封後,只讀不回陳女訊息,態度曖昧,急得陳女急瘋狂傳訊:「我好難接受,您會喜歡這種女生」、「10年,我為了您,流了無數次眼淚」,不斷傳送字字血淚的訊息;而這些狂轟的簡訊內容,都成為A女在法庭上的證據,陳女一審因此被高雄地院簡易庭法官依《跟騷法》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陳女不服上訴,法官發現,2女交往時,A女曾告訴陳女「在她開口回應前,會一直傳送訊息哄著,直到她有回應為止」,陳女根據兩人過去相處模式,一直傳訊給「只讀不回」的A女,如今A女卻反用訊息當武器蒐證,根本沒有心生畏怖。法院認定不構成跟騷,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