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與妻子於1980年結婚,並育有一雙兒女,然而在兒子出生不久後,男子就因涉犯殺人罪入獄服刑2年,出獄後入伍服役2年,長期缺席於家庭生活;返家後,不僅沒有悔過、彌補過失,反而變本加厲。
判決書指出,男子沒有固定工作,不僅染上毒癮,還將生活的挫敗向家人實施暴力,習慣性地對妻兒無故打罵,多次在家中放置桶裝汽油,揚言要放火殺害全家,甚至曾逼迫年幼的孩子跳堤防。
終於這段婚姻在1998年結束,不過男子暴行並未因此結束,1999年他意圖對前妻不利,強押前妻至公墓、火葬場及殯儀館前,前妻趁機逃脫後,他竟將怒氣發洩在無辜的家人,持刀猛砍前妻哥哥,導致對方重傷,更刺殺自己的外婆,導致外婆動脈斷裂大量出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法院判處15年有期徒刑。
在男子服刑期間,2名兒女的生活與教養費用全由母親獨自承擔,男子不僅沒有負起任何家庭責任,更從未給予兒女任何關心,親子關係疏遠至極;今年2月兒女接到社會局通知,被要求出面處理父親的後續照顧事宜時,他們向法院提出聲請,主張男子對他們及其直系血親有「重大不法侵害行為」,且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依據法律應免除扶養責任。
最終,法院審理後認定,這名父親對兒女的童年造成了難以抹滅的創傷,且其殺害外婆的行為情節重大,構成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因此准許兩名兒女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