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指出,洪男是在去年加入詐團擔任取款車手,該集團於臉書投放假投資廣告,陳姓被害人在10月看見後,只是加入詐團成員的LINE帳號好友,隨後被引導加入「R2潛蛟行動」群組,下載虛假股票投資APP,並聽從假冒營業員指示,雙方約定在11月14日面交投資款項125萬元。
洪男在約定面交日當天,佯稱某證券公司姚姓營業員,於三峽大同路某土地公廟前,收取被害人交付的現金,並提供假冒的股票交割憑證,隨後再將贓款帶往三峽大同路某處交付給集團杜姓收水手。後因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警方根據監視器鎖定洪男。
同月21日,洪男再度前往新店與70歲劉姓婦人面交款項,但他並不知道行李袋中皆為警方準備好的假鈔,待他帶著假鈔與杜男會合時,當場遭埋伏的新店警方逮捕,並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而此案即為洪男遭一審宣判1年5月的案件。
洪男於新北檢方偵訊時,坦承收取詐騙贓款交付杜男並以此獲得報酬,檢方認洪男涉犯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等罪嫌,對其提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