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員警7日上午於明華路上執行違規取締勤務,見一名男子為了將機車停進格中,移動他人車輛,員警向前勸導,表示「不是停不停的下的問題」,若傷到他人車身可能涉及毀損、強制罪等法律責任,且要是自己成為被移動方「作何感想」,警方再三強調不關違停,不過「人要有底線、將心比心」。
員警巡邏一圈後,回頭發現男子仍移動他人車輛,將原本1格1車,變成1格2車,警方當場對其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位置不依規定」,處以最高1200元罰鍰。
鼓山分局指出,當下已勸導民眾勿移動他人機車以免造成毀損及後續糾紛,並沒有提及「可以」1格2車,然而男子仍不聽勸導停車,對此因「停車位置不依規定」最高可處1200元罰鍰;警方也強調「1格僅能停放1輛機車」,若並排停車、車身超出停放格皆屬於違規行為,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應耐心等待或找尋其他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