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楊男與陳男在2020年間合作土地開發案,因而產生7000萬元債務,楊男為了追討債務,今年6月間委託李男、王男協助討債,並以收取債務各分一半作為報酬,雙方簽訂債務委託處理書,約定「報酬對拆,每次收款即付」,藉此教唆2人以恐嚇危害安全方式逼迫陳男還款。
李、王接受委託後,便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迪」之不明人士聯絡,謀議前往陳男胞弟、胞妹經營,位於桃園中壢、新北三重、中和等地的汽車展示中心聚眾尋釁鬧事,自6月25日起至7月12日之間,分別前往3地共鬧事8次。
3人每次皆聚集3人以上,前往上述地點,滋擾叫囂;中和展示中心呂姓經理證稱,曾遭恐嚇「若再不聯繫,隔日將再度前來」,三重展示中心劉姓經理也指證,對方出言恫嚇店內客人及人員,並有拍桌、摔水瓶等舉動,同時叫囂、滋擾客人不要買車等。
陳男經胞弟、胞妹告知後,向警方報案,刑事局通知楊、李、王及其他涉案16人到案說明,並於李男扣案手機中發現李、王及「迪」商議如何討債的對話,如「現在就是要往家裡走把人逼出來」、「逼不出來,到時後再想手段了」、「但是叫這麼多人去只是威嚇,感覺很浪費」、「所有客人,清空」、「我們可以兵分2路,你們去三重,我的人去中和,一次同時間搞他們」等內容。
新北檢日前偵查終結,認楊男涉犯《刑法》教唆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李、王及其餘涉案16人涉犯《刑法》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及下手實施脅迫罪嫌、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一干人等皆依法起訴,除李、王首謀外,其餘涉案16人皆論以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