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廖姓男子與麗麗(化名)曾是一對情侶,然而廖男卻在未經麗麗同意的情況下,偷拍2人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以及麗麗胸部的私密影像。不料,廖男2022年11月與麗麗分手後,疑似由愛生恨,竟在去(2024)年3、4月間將麗麗在交往期間傳給他的裸露胸部照片,以及他偷拍影片中的2張裸照印出,再將這些裸照張貼在嘉義市西區健康11街與新民路口的號誌箱上,讓經過的民眾看到。
不僅如此,廖男後來還申請與麗麗相似名稱的Instagram帳號,再將從偷拍影片中截圖的私密照設為帳號大頭照,藉此讓不特定的網友觀看。麗麗得知此事後,憤而對廖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100萬元慰撫金。
對此,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為廖男上述行為侵害麗麗隱私權、人格權情節重大,也導致麗麗精神承受極大痛苦,因此廖男應負完全賠償責任,審酌廖男在審理期間答應麗麗提出的所有請求,最終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未經同意供人觀覽性影像罪,以及未經同意供人觀覽非法竊錄性影像罪行,判處廖男應賠償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