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潘男明知「緊急召回名冊」屬於軍中祕密文書,用於戰時或臨時狀況下聯繫官兵,仍於去年3月21日擅自存取電子檔,名冊上詳細列有姓名、單位、職級、地址、住家電話、手機號碼及親屬資料。他先將名冊列印成紙本,再翻拍5張照片,於3月27日深夜傳給「錢像米」,換取減免手續費。
案情曝光後,台南憲兵隊立即展開調查並移送檢方,潘男到案後坦承一時貪圖方便而洩密。檢方依《刑法》公務員洩漏祕密罪與《個資法》起訴,法院最終從一重論處,以違反《個資法》論罪,認定其行為嚴重侵害軍人及家屬的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更觸及國防安全,應受嚴厲譴責。
台南地院審理後痛斥潘男,身為軍官卻為錢出賣同袍與國防機密,所為實不可恥。雖然他犯後認罪,但未與受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法院判刑6月,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不過仍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