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莊豐安與蘇澤峰於2017年擔任嘉義市議會第10屆正、副議長期間,分別向建商「金蚨田有限公司」購買位於嘉義市的房地。金蚨田公司實際負責人黃建中、名義負責人陳鈺錞,以及地政士劉家成等人,為協助買方取得超過實際房價與成數之貸款資金,與買方謀議製作兩份買賣價金不符之陰陽契約。涉案人員持虛偽的高價契約,向嘉義縣鹿草鄉農會申辦購屋貸款,使農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撥超額貸款。
用假契約詐貸 均遭判刑1年5月定讞
蘇澤峰於2017年2月間以1500萬元向金蚨田公司購買房地,簽立真實的C1契約;同時與建商、地政士共同製作買賣價金登載為3,200萬元的虛偽C2契約,持向鹿草農會申請購屋貸款。農會因而核貸1,500萬元,隨後蘇澤峰又以同一擔保品陸續增貸500萬元及100萬元,總計貸得2,100萬元。
莊豐安則於2017年3月間向金蚨田公司購買房地,協議實際成交價格為1,380萬元至1,500萬元,簽立D1契約;隨後亦製作價金登載為3,300萬元的虛偽D2契約向鹿草農會申請貸款。農會承辦人員誤信成交價,核撥1,950萬元貸款。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法官認定,莊豐安、蘇澤峰等人雖已清償貸款並與農會達成和解,但無法免除加重詐欺刑責,各判處1年5月徒刑,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維持原判,案件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