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去年10月查出陳啟昱擔任台鹽董事長期間,涉嫌圖利廠商,疑似掏空台鹽及子公司,使台鹽損失3.9億元,不法所得超過1.3億元,但當時南檢聲押陳啟昱等人未獲准,提出抗告後,發現陳啟昱「落跑」一度遭到通緝,蘇坤煌及蘇俊仁則更裁遭羈押禁見。
陳啟昱去年11月落網後,也遭羈押禁見,3人在偵查過程中一再遭延押至今,因羈押期間將於26日屆滿,台南地院22日召開羈押庭,裁定陳啟昱600萬元、蘇坤煌及蘇俊仁4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月、接受電子監控且不得與共同被告、尚未交互詰問完畢之證人有任何聯絡、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但南檢不服裁定,於今日提出抗告。
合議庭認為,陳啟昱等3人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重罪,陳有逃亡事實,3人均有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但在審理期間,相關證人已交互詰問完畢、相關書證、電腦資料等非供述證據亦已扣押,3人犯罪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保全,認為已無羈押之必要性。
合議庭審酌3人犯罪情節,權衡現有卷證資料、案件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及被告3人之防禦權保障、人身自由受限制累計期間之私益等情狀,認為依裁定之保證金,輔以約束被告3人之行動、防止逃亡並降低串證之誘因,已足對被告3人形成相當程度之制約效果。
但若3人未能提出保證金、完成科技監控設置,則將自27日起延長羈押禁見2月,交保期間如無故不到庭、違反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或科技監控等事項,得再執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