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嫌於立委任職期間,浮報助理公費補助款及加班費,總共詐得46萬餘元,檢方偵結後起訴高虹安及4名助理共5人,一審宣判出爐,高虹安被判7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目前停職中,案件上訴後,高院合議庭認定,本案關鍵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針對立委聘用公費助理及相關編列費用規定,違反法規範的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
高院指出,多年來地方民意代表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做出的判決共有200餘筆,但以立委身分涉及此問題而被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首件,因此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為此高院裁定停止審理,並且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最終決定不受理此案,發回高院繼續審理。
高院今日傳喚高虹安助理林家興作證,承審法官郭豫珍盼速戰速決,強調言詞辯論應用簡潔有力的文字打動合議庭,預定今日一小時詰問證人、言詞辯論並終結,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