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本案,2022年6月23日,當時黃男駕車載著劉女,欲前往新北市林口區上班,行經國道1號林口交流道時,雙方因黃男的另一女友「小花」發生口角,黃男竟開口向劉女恫稱:「我就想再撞車給妳看,最好一起死」、「我今天就去死給妳們看,讓妳們後悔,今天就去死」、「還是妳要我把妳掐死、掐死、我把妳掐死,再去把小花殺掉,再自殺」,後隨即加速行駛,用此脅迫方式,強讓劉女留置在車內,逼她一起尋找「小花」下落。
同日下午4點17分左右,黃男駕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丹鳳國小附近,因遍尋不著「小花」,於是指示劉女盈以手機聯繫,但因「小花」表示不願多談,黃男即命令劉女掛斷電話,並伸手欲拿取劉女的手機,劉女見狀將手機丟出車窗外,試圖開啟車門逃離,因車門上鎖致劉女無法逃脫,劉女遂將腳伸出車窗外,準備跳車並大聲尖叫求救。豈料,黃男竟強力將劉女的腳拉回車內,並以手指插入劉女喉嚨,導致劉女身受重傷,咳血不止。同日晚間6點,黃男將劉女載往他位於林口的住處,持續將她幽禁起來,限制其自由,直到晚間10點46分,黃男接獲員警通知有人報案,這才放過劉女。
法院一審開庭,黃男辯稱,插喉嚨是為了阻止劉女喊叫,沒有傷害的意圖,但法官不採信,一審判他4月有期徒刑,得以12萬元罰金代替。
黃男不服上訴,高院法官查出,黃男自2019年先後遭到5名女子指控家暴,並且聲請保護令,高等法院今日改判1年6月,痛批他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均屬惡劣,實不宜予以輕縱,且他曾陸續犯下侵入前女友住宅、跟騷前妻親友等惡行,顯見他在親密關係中控制慾強、情緒極端、缺乏同理心。
高院合議庭還指出,劉女身為街頭藝人,被黃男以手指插入喉嚨,歌唱事業勢必受到影響,黃男行為兇殘,使劉女罹患身心疾病,惡性重大,因此撤銷原判決,加重刑期至1年6月,聲請具保停押部分也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