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二號機是台灣最後一座現存使用的核電機組,5月17日就要除役,就在台灣即將邁入「非核家園」的前夕,立法院院會今天(13日)下午經表決後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依照藍白提案版本,核電廠服役年限將延長20年。

現行《核管法》第6條規定,核電廠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三讀修正後的條文則明訂,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此外為了替已停役的核電廠解套,三讀條文也明訂,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修正條文也說,換發的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