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本案,2020年3月27日深夜,吳慶文開車載著3名友人,行經桃園八德介壽路2段某巷口時違停,被當時正在執行巡邏勤務的曾員發現,廣播要求吳男停車受檢,但吳男因酒駕心虛,眼見巡邏車逐漸逼近,隨即加速駛離,曾員則緊追在後。
兩人你追我跑到八德區建國路一帶時,因巷弄道路過於狹窄,吳男竟倒車三度衝撞警車試圖逃逸,曾員緊急拔槍,朝車輛射擊3槍,其中2槍射中坐在副駕駛座的楊女,楊女送醫宣告不治。
案發後,楊女家屬質疑曾員用槍不當,憤而提告過失致死,並向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等單位申請國賠。
刑事部分,桃園地院一審認為,當時曾員已經多次鳴笛要求吳男停車,對方卻不予理會,甚至在狹小巷弄內加速駕駛,增添車禍風險,最後宣判曾員無罪;但民事部分,民事庭認為曾員開5槍已不符合比例原則,屬用槍不當,桃園市政府及八德分局應負國賠責任,賠償748萬1249元。
二審階段,高院認為,依當時情況,吳男已屬妨害公務現行犯,曾員用槍並不不法,且他的射擊目標是輪胎,而非車上的人,當時因吳男加速逃逸,導致車輛移動的角度偏移變化,才會誤擊中楊女致命部位,這是吳不當駕車逃離所致,非曾所能注意,因此逆轉改判無須國賠,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