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認定,陳男、黃女自2019年起以每斤300元向供貨商購買越南金萱毛茶,回到「香香茶業」後自行包裝,印上「精選名茶」、「杉金萱30斤」等字樣,並對外稱產自南投杉林溪;兩度以台灣高山茶名義賣給「台北大稻埕有記名茶」,分別於2019年6月以每斤550元售出300斤、2024年5月以每斤750元售出480斤。
有記名茶再烘焙、真空分裝為150 公克「高山烏龍茶—金萱」,外袋標示產地台灣,上架至門市與新光三越台南中山店販售。食藥署2024年1、4月以秘密客在有記名茶本店及百貨專櫃購買送驗,茶改場鑑別均為「境外茶」;警方9月搜索有記名茶、香香茶業所扣得茶樣及包材,後續鑑別結果也一致。
法院認為,2人「為圖近利,以越南茶混充台灣茶,損及交易秩序與信賴」,雖於庭上返還52萬5000元並表達調解意願,但被害的「台北大稻埕有記名茶」認為損害更高、拒絕原諒,且犯罪情節非輕,不符《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要件,不予緩刑。
另因本罪最重本刑7年,不得易科罰金;惟宣告刑在6月以下,兩人如符合條件,得於執行階段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另扣案茶葉及包材沒收,52萬5000元犯罪所得已於庭上合法返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