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阿華(化名)與妻子麗麗(化名)2003年間依法收養了小明作為養子,3人自此具備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多年來阿華與麗麗都視小明為己出,共同生活期間將小明撫養長大。怎料小明長大後,近年來卻因為積欠外債,被債主催收多筆款項,最後在2023年8月7日出境前往中國後,從此未再回台。
阿華與麗麗痛心表示,自從小明逃往中國後,從此音訊全無,不僅不與2人聯絡,也未履行任何家庭責任,阿華無奈表示,孩子不是沒地方回,而是選擇不回,而且過去小明曾多次致電夫妻倆求助借錢時,2人都有東拼西湊出一筆錢幫忙償債,沒想到最後卻換來一場空。
不僅如此,由於小明並未還錢,因此阿華與麗麗也成了小明的債主,甚至還被封鎖電話,導致養親關係名存實亡,而夫妻倆在與養子斷聯近1年後,才接到小明的親生母親來電告知夫妻倆,小明已返回生母身邊,以後都不會再回台灣,讓心灰意冷的2人最終決定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桃園地院審理後,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若養親子間出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得由法院宣告終止,而所謂的「重大事由」是指養親子間感情與信賴嚴重破裂、難以恢復親子關係之情形。
此案可見小明離家多年、未再探視或關心養父母,雙方只剩法律形式上的關係而無實質親情維繫,確屬重大事由。法院最終認定聲阿華與麗麗主張有據,裁定夫妻倆與小明的收養關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