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35歲的死者黃男與前妻育有3名子女,並在6年前離婚,此後每月須支付逾1萬元的贍養費,同時還背負著債務。黃男從2年前起,疑因工作壓力和經濟問題患有精神病,直到去年按醫生指示停止治療。而34歲的死者陳女則自幼患有心臟病,須定期檢查,且有輕生傾向。她與黃男於去年交往,在今年3月結婚,生前懷有7個月身孕。
警方調查發現,夫婦兩人因為經濟問題,決定放棄腹內的骨肉,但先被香港醫生拒絕,上週再赴台灣想進行手術,仍遭當地醫生拒絕。事發前晚(18日),陳女致電母親交代網路銀行密碼後,便和丈夫共赴黃泉。警方在黃男身上發現一張旅館房房卡,並在房內找到兩人的護照、機票,以及銀行催繳19萬元的債務通知。
據悉,香港、台灣皆明訂人工流產不得超過6個月。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條規定,要申請終止懷孕,必須經兩位註冊醫生共同確認,繼續懷孕會對孕婦生命構成危險,或是對產婦身心健康的損害大於終止懷孕;胎兒出生後極可能有足以造成嚴重傷殘的不健全情形;且孕婦懷孕周數不得超過24週,除非是為挽救孕婦生命而進行者才屬例外。法律亦規定,終止懷孕必須在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所由合格醫生執行,若自行或替人進行者皆將背負相關刑責。
根據台灣《生育保健法》規定,合法墮胎需符合該法第9條列出的特定條件,並在懷孕24週內進行。其中,已婚女性若為「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等事由,原則上需經配偶同意;但若情況緊急,如胎兒或母體有立即生命危險等,則可由孕婦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