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拘提上銬標準不同
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4條,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即只要檢察官開立拘票,執行拘提的警員可視現場情況判斷是否上戒具。至於龔益霆則是被約談,與拘提不同,約談並不會上銬。
四閃兵藝人皆被上銬
警方澄清:未當修杰楷小孩面前上銬
警方表示,這次搜索是受新北地檢署指揮,依法可使用戒具拘提到案,為避免情況不一,將四名藝人統一上銬,也都有遮蓋未暴露戒具。另外警方也澄清,今天上午至修杰楷住處時,是將他帶出門等他聯絡保母後,到電梯口才上銬,並無當著小孩面前上銬一事。
也有司法實務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法》109年新增第89-1條後,法院對戒具使用更為嚴格,第一線同仁會視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手銬等戒具,並強調比例原則是關鍵。「簡而言之,就是殺雞焉用牛刀。如果嫌疑人涉及輕罪,或在無安全疑慮的情況下,例如女性嫌疑人,警方可自行決定是否上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