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雞頭」劉男和阮女至少拉來六名越南籍女子從事性交易工作,其中「薇薇」人氣最旺,大約2個月的時間就接客197次,「小玲」也有90次的性交易服務,都是店裡的頭牌小姐。而從事性交易的地點就在高雄俗稱的「電信大樓」或是另外指定地點。
劉男和阮女每次拉一名客人上門,就會向小姐抽取新台幣600元至750,馬伕鄒男還會抽取新台幣200元至400元的佣金。至於被劉男和阮女找來的女子,都是非法居留在台灣的越南籍女性。
劉男、阮女及鄒男被警方逮捕後,均坦承犯行,被依圖利媒介性交罪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此案,認為三人於密接時地反覆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以接續犯論罪,並以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分別處以有期徒刑6個月、5個月及4個月,可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