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陳男和妻子在同一間公司上班,但是小三很囂張的跑到陳男公司的座位,在他的電腦桌面換上自己畫的貓狗圖片,刻意挑釁陳妻。小孩在陳男車子的副駕駛座放了自己的造型暖暖包,故意讓陳妻發現。
但是小三不承認和陳男外遇,出庭時辯稱和陳男只是一般的朋友關係,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為多只能證明自己和陳男有互相關心的意思,並沒有逾越交往分際或侵害陳妻的配偶權。
但是,小三卻曾傳簡訊給陳妻坦承和道歉,內容為「他就是有老婆的人,就算他來密我來找我,對我多好,我都不應該去理他的,我錯了,對不起,謝謝你讓我看清一個人,很對不起我讓你受傷」,陳妻回覆叫她把所有對話截圖都傳過來,小三又回「我會害怕啊,我怕我的截圖,讓你更有理由告我,有更多的證據,而且很痛苦」。
台北地院審理此案,依照以上的對話紀錄,認為「萬華鄧紫祺」和陳男有婚外情的交往關係,但小三後來又不承認這些訊息是自己傳的,法官查證過後,證明這支手機門號就是小三在使用的。
陳妻又提出「萬華鄧紫祺」和老公陳男的對話紀錄「你怎樣我都喜歡,只是脫掉的絲襪因為還沒看清楚,吊胃口」、「你不要趁我不在家穿我的絲襪就好」、「喔我現在,有時候,發呆,會突然想到你的屁股,很翹的屁股」、「乾沒想鳥,想屁股」等語,法官認定小三和陳男已經逾越一般社會交往分際之行為,在陳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婚外情交往之不當行為,侵害陳妻婚姻之圓滿狀態,一審判定小三須賠償陳妻新台幣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