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指出,葉男過去曾與A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後來雙方仍為格鬥教練與學員的關係,但葉男疑仍對A女懷有愛慕之情而持續追求,但遭女方拒絕,因此葉男在前年2月7日深夜11點多,藉口有要事需與對方在隱私處所相談,雙方在捷運府中站1號出口見面後,葉男即將對方強拉至東門街「馥俐商旅」房間內,無視A女抵抗企圖性侵,後經對方央求,改以生殖器插入對方口中,以此性侵得逞。
2月18日,葉男又在A女家中出言恐嚇,「我恨不得殺了你」、「要拉你一起去跳樓」、「拉你去撞捷運」;3月1日又透過LINE傳送多則恐嚇訊息,如「我會殺死你」、「我會扭斷你的脖子」、「你不要跑不要躲 我會糾纏你到死為止」、「罪為好就好好承擔這麼危險的我」、「你這輩子別想離開我」等內容。
A女最終忍無可忍向警方報案提告,警方將葉男約談到案後,依妨害性自主、恐嚇等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檢方依法對其提起公訴;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葉男為圖一己私慾之滿足,未尊重告訴人意願,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雖甚不該,但考量其患有注意力不足症、其他雙相情緒障礙症等精神疾病,又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履行全部和解條件,依法酌予減刑。
因此法院一審判處葉男強制性交罪嫌部分有期徒刑2年,2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各處有期徒刑2月,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