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合議庭指出,國民黨於民國60年、62年以政府公債出資成立中投公司,後續再分割成立欣裕台公司,但未能證明購買公債的資金來源屬於黨費、政治獻金或競選補助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收入。由於國民黨長年主要仰賴政府補助維持運作,難以認定其出資設立中投的資金為自有合法黨產,因此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推定其股權屬不當取得財產。
法院並指出,黨產會於105年舉行公開聽證、通知國民黨及中投、欣裕台到場陳述,程序並無違法。原處分依黨產條例第4、5、6、14條及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辦理,程序合法,認黨產會命移轉股權之處分並無不當,北高行因此駁回國民黨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