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起訴指出,被害人與洪男、陳男等人都是某大學同班同學,2021年9月間洪男為舉辦生日派對,邀請女同學及陳男等人到場。女同學因在校時與洪男交情不錯,當天也南下參加,並由陳男駕車載她來到另名林姓同學位於屏東的住處。
當天眾人飲酒、歡唱並玩遊戲至隔日凌晨,女同學因不勝酒力獨自到樓上房間休息,洪男跟隨進房後也跟著摸上床,並無視女同學抗拒,明確說「不要」而強行性侵得逞。此時,陳男、林男等5人先後上樓尋找洪男,目睹性侵現場時竟未阻止,反在房內圍觀。
女同學事後提告指出,洪男對她性侵後,圍觀的5人中有2人趁機對她猥褻、指侵,她甚至聽到洪男對眾人說「好了,停下來了,要一個一個來」。在洪男之後陳男也對她襲胸猥褻,林男則是以手指性侵。後來她趁機進到廁所傳訊向友人求救,陳男才陪她下樓讓她搭計程車離開。
屏東地院一審認定洪男、陳男及林男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8年、5年及7年6月徒刑,其餘2人無罪。上訴二審後法官認為被害人證詞部分前後不一致,改判洪男4年徒刑、陳男10月徒刑,並宣告緩刑3年,林男等人則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遭駁回,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