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台中一名婦人阿梅(化名)與丈夫結婚52年,這些年來與丈夫一同打拼事業、一家和和睦睦,未料卻發現丈夫去年9月至10月間認識一名越南女子後,竟把對方帶回家「玩了4個小時」,甚至一同前往台東旅遊3天,直到阿梅替提起訴訟後,丈夫仍持續與該這位小三通話。
阿梅怒批這位越南小三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因此提告求償80萬元。對此,阿梅丈夫則完全否認阿梅的指控,聲稱自己並沒有小三,晚上也沒有與任何人通話,還反控阿梅所說的小三根本就是「幽靈」,以此主張駁回阿梅訴訟。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阿梅未能提交客觀證據佐證丈夫與越南女子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的行為,雖然阿梅後來在今(2025)年7月25日補充具狀稱僅有通聯紀錄,並說出「有親眼見到,沒拍照,因太愛他所以心軟了才沒拍照」、「丈夫與他的兄弟姐妹每週都有見面,也沒有什麼朋友,所以每天通話的對象只剩跟小三」等語,但還是未有提供其他可驗證的證據。
法院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裁定,此不法侵害行為雖不以侵權行為人間有性交行為為限,但需足以破壞夫妻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且屬情節重大,而此侵權行為雖非財產損害,仍得請求賠償,只是作為原告的阿梅必須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最終認定,阿梅舉證不足,無法認定丈夫侵害其配偶權,最終駁回其提告,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