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說明,日前檢警調針對太子集團洗錢案執行搜索,共拘提、約談24人。經檢察官偵訊後,其中19人分別命具保候傳,部分另有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另5人由檢方聲請羈押,經法院審酌後,裁定羈押4人,另1人以30萬元交保,該交保裁定已遭檢方抗告。
法院指出,外界關注的「劉姓特助15萬元交保」屬檢察官偵查階段行使職權所為,並未提請法院羈押,因此法院依法無從介入,強調「該交保並非本院所為裁定」。
北院進一步說明,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階段對被告是否具保、聲押或釋放,均屬檢察官職權;法院僅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進行審查與裁定。此制度旨在確保偵查與審判職權分際,並兼顧人權保障與程序正義。
最後,北院表示,理解社會各界對跨國詐欺犯罪的高度關注,未來將持續秉持依法審理與慎重裁量原則,落實司法公義,守護社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