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發現邱男在2023年11月至12月間共凌虐女童6次,依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北院一審審理,邱男辯稱,照顧女童是無償且出於善意的行為,管教雖有不當,但無虐待之意,但法官不採信邱男說詞,批他手段「違反人道」,且犯後態度避重就輕,判刑1年半。
邱男認刑期太重,上訴表示「我照顧女童是無償且出於善意的行為,因為自己過往被父母管教的經驗,認為在危急中要讓小孩知道什麼事情不能做,才會出手管教小孩。我確實有管教不當,但是沒有虐待。」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但高院認為,一審量刑妥適,無理由改判,駁回上訴。
至於邱男爭取緩刑,高院指出,幼兒園注意到女童的傷勢時已表示「如孩子不乖或調皮,盡量以告誡或制止錯誤行為就好」等語,邱男仍長期、持續對女童施加身體的凌辱虐待行為。再者,當女童的母親、幼兒園老師詢問邱男時,他不僅避重就輕,未全盤坦承犯行,甚至將自身所犯過錯諉過,因此不予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