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男委託房地產公司賣地…竟私下「不管房仲」簽約成交!賠償金曝光
一名屋主委託房仲公司銷售土地,卻私下與買家簽約。圖/資料照

基隆男委託房地產公司賣地…竟私下「不管房仲」簽約成交!賠償金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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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6 1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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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靜兒

基隆一名屋主委託房仲公司專任銷售土地,期間房仲公司也有成功媒合買家,怎料這名屋主竟私下與買方簽約、完成過戶,最後被房仲公司提告求償。雖然屋主辯稱他是受到房仲公司「詐欺」才會簽署延展委託銷售同意書,但經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屋主並無證據佐證此事,最終判處屋主需賠償違約金22萬8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基隆市一名屋主與房仲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委託出售他名下位於基隆市的一處土地,委託期間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委託總價為398萬元,並明訂屋主不得自行出售或與由其他房仲媒合的買方私下成交。後來由於該土地遭政府徵收,屋主與房仲公司去年6月4日便調整銷售價格至650萬元,並於同年6月2日延展委託至2026年5月31日。
受委託的房仲公司在這期間也有積極推廣土地、媒合買方,並在今年6月5日成功引介一名楊姓買家,後續也取得簽署的確認書及買賣議價委託書。不料,在房仲公司媒合成功之際,屋主卻指示該房仲公司已離職的周姓前員工及另一地產經紀公司代辦交易,幾人在今年6月9日與楊姓買家私下簽訂買賣契約,並於8月11日完成土地過戶,此舉顯已違約,房仲公司也將屋主一紙告上法院。
屋主對此辯稱,當初簽署延展委託書時「受到詐欺」,表示當時周姓前員工早已離職卻未告知他,數月後才由另一名江姓女員工聲稱會接手周姓前員工的工作,但江女接手以後有沒有任何作為,直到委託銷售期間屆至,江女才謊稱「受周姓前員工指示請屋主補簽文件」,他才會簽署該延展委託銷售同意書。屋主主張依《民法》第92條規定,應可撤銷該同意書。
基隆地院審理此案期間,認為屋主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詐欺成立,而且契約當事人為房仲公司與屋主,房仲公司內部人事變動並非契約延展的關鍵因素,更不影響契約效力,江女即使後續接手前員工的工作,也是房仲公司內部合理調派,並無違法或欺詐。
法院審理後,綜合房仲公司推廣成本、媒合買方成果及屋主惡意違約情節,認定屋主應支付違約金,但考量約定金額過高,依《民法》第252條酌減後,判處屋主應賠償違約金22萬8000元,其中包括房仲公司應得的服務報酬13萬6800元,以及買方應付的服務報酬9萬12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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