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新竹一名男子阿超(化名)跟女友小容(化名)是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並在2023年開始熟識,期間小容被告知阿超已經離婚、無配偶,兩人於是在2024年3月開始交往,並發生多次性行為,但是阿超重機圈的好友告訴小容,阿超其實還已婚,而且育有3名子女,小容驚覺受騙,多次向阿超提出分手。
沒想到在提分手期間,阿超竟多次辦假帳號張貼小容的私密照供人瀏覽,小容因此向婦幼隊報警,控訴阿超欺騙無婚姻、偷拍性影像、張貼社群媒體、恐嚇等行為已經導致她身心俱疲。阿超甚至於2024年5月間,將小容的裸照利用社群媒體傳送給小容未成年的女兒,行為令人髮指,小容一狀告上法院求償80萬元。
法官指出,阿超的戶籍資料顯示早在2018年7月就已婚,但他卻曾對小容說「我沒結婚」等語,欺騙並與她發生性關係,已經侵害小容的貞操權。另外,阿超曾在小容醉倒在床上衣不蔽體時,拍攝露出內衣的照片,可明確看出小容已經不省人事,不知道遭到偷拍,嚴重侵害小容的隱私權。
但是其餘照片都是在小容明顯知道被拍的狀況下拍攝,因此不能認定侵害小容的隱私權。然而小容主張阿超在社群平台張貼私密照的行為,因為並無證據顯示假帳號為阿超所有,目前無法舉證,因此駁回這部分的訴求。在法庭審酌證據後,認為阿超侵害小容的貞操權、隱私權須賠償30萬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