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李洲科技2018年至2021年營運不佳,負責人李明順為挽救低迷股價,2021年與薩摩亞新聯集團公司簽立合約總價984萬美元的出售晶圓預定訂單,又於2022年1月14日和友尚公司簽立購買240萬個晶圓採購單。
檢方調查,兩筆交易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規範須以淨額法入帳,並在李洲公司財務報表上以營業外收入表達,且不應帳列每月營業收入公告,但李明順卻指示不知情的邱姓會計,於2022年1月某日,以「總額法」認列銷貨收入(即營業收入)、銷貨成本(即營業成本),並於公司每月財報上虛增一頁收入9千多萬台幣,影響投資人判斷決策。
此外,在李洲科技與新聯公司敲定交易後,公司於2022年2月10日發布重訊指出,集團的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增加234.97%,高金治獲知後,涉嫌在禁止交易期間買賣李洲公司股票,獲利4萬3900元。
台北地檢署偵結,依《證交法》財務業務文件不實等罪起訴李明順;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起訴高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