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交通局副局長林麗珠今日上午重回現場會勘後表示,余姓老翁於案發過程涉及禁制時段違規進入、超速、闖紅燈等多項違規行為,從目前曝光的諸多影片當中也不難看出,於肇事者在案發時車速飛快,明顯超過該路段的速限。
不過新北市交通大隊說明,警察機關為免除舉發錯誤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對於交通違規之認定係採嚴格證據主義,在無積極證據證明有違規前提下,不得以推論或臆測據為舉發。
交大指出,現行超速違規取締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需「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作為逕行舉發之依據,其「科學儀器」也必須經是定期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才能符合法定取締程序及要件。
因此,在余姓老翁肇事當時,若沒有相關法定儀器測得車速數據,即使肉眼所見的行車速度已經明顯超過速限,警方仍無以此作為開罰依據而對他逕行開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