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11月18日,蔡男與A女及其他友人相約在北市大安區的酒吧喝酒,一行人喝到隔日凌晨1點多,結束後蔡男邀約A女一起返回新北市三重區的租屋處續攤繼續喝,因雙方為朋友,A女不疑有他便答應赴約。
不料返家後,蔡男疑似酒後色心大起,竟撲向A女,不斷強吻對方,將手伸入A女衣服將內衣解開,還試圖將A女的衣褲脫掉,不並不斷撫摸對方胸部及下體,A女不斷反抗,嘗試將對方踢開,但蔡男稍微停止後,又再度撲向對方,A女質問「我沒有要做,你不是說是來繼續喝的嗎?」豈料蔡男竟反嗆「妳沒有要給我幹,那你來我家衝殺小?」接著又撲向A女。
A女持續奮力抵抗約15分鐘,並表示要報警,但蔡男仍然沒有反應,持續壓著對方,最後A女趁隙離開床,迅速把被脫下內衣及隨身包包拿取後奪門而出,並自行搭車返家,事後向友人告知此事並報警提告。
案經警方移送地檢署,檢方依妨害性自主起訴後,蔡男於法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表示自己當天很不尊重A女,想跟對方道歉,辯護律師希望依此爭取緩刑,但合議庭認為,雖蔡男無前科紀錄,但因其始終未與A女達成和解,取得諒解,且蔡男非屬暫無執行刑罰必要之「輕微」犯罪,不適予以緩刑宣告,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