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游男、李女本為同居情侶後,在2人仍在交往期間某日,游男騎乘女方的機車外出,卻不慎將車輛撞毀,為了讓賠償並讓女方有機車可以使用,游男便將自己的身分證、機車行照、印章及機車交給李女,並授權對方將該車辦理過戶至女方名下,因此李女便於2023年2月9日前往蘆洲監理站辦理過戶事宜。
不料後來2人分手,游男竟因此心生不滿,於2023年10月,前往蘆洲監理站填寫「遭冒名過戶車輛轉請警察機關偵辦申請書」,隔月又到新北地檢署遞狀誣指李女未經其同意,擅自持相關證件、印章將其所有的機車過戶到自己名下,對女方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李女得知遭到游男提告後,也向其提出誣告告訴,後李女偽造文書案件經新北檢調查後做出不起訴處分,而游男則因誣告罪嫌遭到起訴,案件於新北地院準備程序時,游男也坦承犯行,法院因其自白犯罪,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受命法官認為,游男只因滿足報復心理,恣意誣告他人犯罪,不僅法治觀念薄弱,動機亦屬惡劣,更浪費國家司法及警政資源,雖其後來坦承犯行,但時間點在李女獲不起訴處分之後,對於節省司法資源浪費注意較少,因此不宜免除其刑。
法官審酌游男犯後態度、前科、出獄後從事2份工作,未婚虛扶養雙親等家庭經濟勉強生活等一切情狀,一審判處游男有期徒刑3月以資懲儆,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