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日前發生因性侵指控衍生的私刑事件,1名女子向陳姓、郭姓友人哭訴,表示遭到黃姓男子性侵,當時該案仍在檢方偵辦中;陳男得知,情緒激動,立即聯繫李姓、方姓與兩名黃姓男子等共6人,決定「找對方談個清楚」;女子依指示,於今年1月14日晚間,將涉嫌性侵的黃男約到關廟區某釣蝦場,6人則在附近埋伏。
黃一到場就被陳等人強押上車,眾人先至五金行購入束帶、狗鍊、狗項圈與膠帶等物品,再將黃載往偏僻的靈骨塔。陳在現場要求黃脫光衣物,並親手替他套上狗鍊與項圈,還拉著鍊子逼他像狗一樣在地上爬。期間眾人輪流以棍棒、拳腳毆打,方姓男子更直接將黃壓制在地。黃因此受有頭部挫傷、輕微腦出血、眼部鈍傷及多處擦挫傷。
遭凌虐約兩、三小時後,黃得以打電話向友人求擔保,陳等人才放人;黃忍痛前往醫院急診,並向警方報案。
台南地院審理時,陳、郭、李及兩名黃姓男子均坦承犯行,因證據明確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法官認定,6人涉「三人以上共同剝奪行動自由」並施以凌虐,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惟考量事件起因於女性友人疑遭性侵,且拘禁時間並非長久,加上犯後態度良好,及願意賠償等因素,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最終,法官判處主導全案且動手毆打被害人的陳男8月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郭判6月、罰金9萬元;其餘3人各判刑6月、罰金3萬元;因本案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至7年以下,縱使判處6月,仍不得易科罰金。扣案鐵鍊、束帶皆宣告沒收,女子及方姓男子部分則另案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