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貪污治罪條例與洗錢防制法的精神,只要金主給付資金,並換取公務員在其職權範圍內能對特定公司提供「幫助、利益或便利」,即可能成立「對價關係」並觸及收賄、洗錢罪。
此外,專家指出,即便掛名負責人未直接操作公司,也不代表沒有刑責,若查明是為了掩飾真實受益人,相當可能構成洗錢罪或協助犯罪所得隱匿罪。
目前檢調據此展開多線追查:比對匯款帳戶、質詢時間、公司登記資料與安親班經營紀錄等,並調閱凱思、耘力、新舊安親班的帳冊與出入紀錄。若相關證據被完整串接,黃國昌將面臨從「受賄/圖利」到「洗錢防制」層面的全面調查,一旦定罪,不僅刑責重大,也可能追徵企業款項及凍結資產。
目前,外界關注的是,檢調是否會要求法院核發搜索票、凍結帳戶,以及是否會傳喚金主與掛名人頭。此案是否合法、能否送到法院定讞,都可能因這波金流對價證據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