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兩人去年12月透過交友軟體OMI認識,由於小花是重度聽語障,全程只能靠打字溝通。兩人見面後,伍男先載她買宵夜,接著以「休息一下」為由,把車開到新北市一間汽旅。小花在聊天時曾說「我一定要從朋友開始」、「不要跨過去」、「我沒辦法接受」,但伍男仍強行把她帶進房間。
小花到房內後再次明確拒絕,伍男仍將她的褲子硬扯下,侵入得逞。事後小花報案驗傷,情緒重創,經醫院診斷出現輕度憂鬱反應。
伍男在二審期間均承認性行為違反對方意願,但辯稱小花的障礙程度,「不足以影響性自主」,請求依一般強制性交罪論處。不過高院認為,小花領有極重度障礙證明,通訊完全仰賴文字,伍男也在案發前後多次從對話中知悉小花的聽障狀況,卻還是在明確拒絕下硬上,已符合「對身體障礙之人強制性交罪」。
法院考量兩人先前確實有曖昧對話、伍男犯後坦承犯行並和解賠償,但行為仍造成重大傷害。最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改判3年6月徒刑;至於辯方要求緩刑,法院認為不符要件,因此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