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高雄一名黃姓男子在網路上結識李姓男子,得知後者對自己的學弟「有性趣」,先是在2023年9約19日凌晨1時許相約學弟到KTV唱歌喝酒,接著3人一同前往高雄某飯店休息。怎料李男竟將不明成分藥劑稱為「解酒藥」,趁學弟不知情之際吞下、失去意識後,李男與黃男趁機輪流性侵學弟,還用手機拍下性侵過程。
不料,李男此後並未停手,又在去(2024)年1月28日4、5時於酒局認識另一名男子B後,2人隨後前往桃園某商務旅店,而李男又將該不明藥劑倒入紙杯、混入飲水,讓毫不知情的B男喝下,導致B男因藥效失去意識,此後對其同樣以生殖器、假陽具對其性侵,並用手機拍下後全程。兩案經學弟和B男報警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後起訴。
李男、黃男在庭上均坦承犯行。不過,李男辯護律師主張李男在偵審程序中都已認罪,也積極配合調查,且事後已有改過決心;至於黃男辯護律師則主張黃男案發時還只是涉世未深的學生,也同樣在偵審程序已自白,犯後態度堪認良好,又有與學弟和解的意願,只是學弟不願和解,因此雙雙請求減刑。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李男與黃男下藥迷昏受害人並性侵、拍攝影像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受害人性自主、身體自主與性隱私權,對2名受害人造成重大心理創傷,犯罪重大、手段惡劣,不符《刑法》第59條的減刑條件。法院最終依犯二人以上共同以藥劑及對被害人為照相、錄影而強制性交罪,各判李男、黃男有期徒刑8年;另依藥劑及對被害人為照相、錄影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7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另外,李男還在2023年間也以類似手法犯下性侵案,他11月25日與劉姓友人合謀,由後者相約另一名直男到KTV包廂唱歌後,趁男子上廁所期間在對方酒中下藥,待對方失去意識後,再將人載到摩鐵房間內綑綁性侵,同樣全程拍下性侵影片。該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李男被判7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由於李男涉有多案,因此將待所有犯罪確定後,再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應執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