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理由是,林煒奇雖然坦承加重妨害公務及傷害的客觀事實與主觀犯意,並否認有殺人的意圖。但法院參酌卷內事證、斧頭照片以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等情節,認為林煒奇持斧頭攻擊員警的身體重要部位,認定檢察官主張林煒奇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尚屬有據。
法院強調,林煒奇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嚴重危險。據悉,林煒奇曾數次持刀械攻擊執法人員或他人。他在2016年5月,就曾因不滿車輛遭警方拖吊,而持登山刀追上拖吊車,與吳姓警員發生扭打,最終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4個月。林煒奇這次是因在7天內於同一地點連收兩張違停罰單,認為員警故意為難他,才會情緒失控,並從車內拿出露營用的斧頭行兇。
法院認為,林煒奇隨身攜帶斧頭等足以造成人身危害的物品,加上他過去曾持刀械襲警的前科,堪認他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綜上考量防衛社會公共安全等公共法益,認定本案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裁定羈押。所幸遭他攻擊的黃姓女警因值勤時依規定穿著防彈背心,成功擋下林煒奇的致命攻擊,傷勢已暫時穩定,沒有生命危險。
襲警嫌犯林煒奇昨晚開車出門買晚餐,在台南市東區崇德12街、崇德路未熄火紅線違停,德高派出所黃姓女警與郭姓男警前往取締;因車主不在車上,8時35分由郭製作白色的舉發單,郭剛完成白單,林便返回,郭將白單交給他。郭與黃女轉身準備回到巡邏車,不料林突然情緒失控,拿出車上的斧頭追砍黃女,造成肩膀、雙臂受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