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榮璋、蘇麗瓊表示,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民用航空局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通用化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自2011年成立至今,儘管在空運無障礙運輸服務已展現部分成效,但處理作為與改善措施散見於民航局的函示及歷次會議「結論」,既未能形成如英國「指引文件」的具體指導原則,監督又鮮少設定具體、可量化的績效指標,且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涵蓋機場、航空公司及地勤業等單位,「評鑑」卻僅限於航空公司,然而國內航線的評鑑指標未含任何「無障礙服務」項目,國際航線又將「無障礙評鑑」納入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評鑑之子項目,航空公司僅需提供任意4項以上的相關服務措施,即可獲得該項目的滿分20分,無法反映無障礙相關服務品質及落實監督成效,更加凸顯監督作為有檢討及改進的必要。
王榮璋、蘇麗瓊進一步指出,行動輔具是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及出行不可或缺的工具,而我國對於行動輔具的託運(含機邊託運)、裝卸及損壞後的賠償與處理,相關規範付之闕如,目前逕依各航空公司「服務指引」或「搭機規範」的作法,因其資訊、程序及標準不一,導致執行面紊亂現象,已造成身障乘客極大困擾和負擔,亟待檢討及改善。
監察委員強調,我國雖已建構空運無障礙運輸服務的法制規範,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多為原則性條文,且側重設施設置,至關重要的服務流程及服務品質標準皆無具體規定;目前僅依各航空公司訂定的服務指引或作業流程,不具法規約束力,難以有效管理與監督。反觀美國以「美國空運無障礙法」(ACAA)為核心,再制定專法以規範承運人的責任與義務,具有高度強制性、全面性與具體性;英國則承襲歐盟的法規架構,另以「指引文件」規範機場及航空公司的責任義務並建立「無障礙服務績效框架」,用以監測「無障礙服務的品質」,確保法規目標得以實現,特別值得我國檢討。
此外,我國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年)項下有關航空運輸的7項關鍵績效指標,皆為硬體設施設備,服務面尤缺乏具體量化指標,均待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於制定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時納入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