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鍾文智的潛逃過程,調查報告中指出,最高法院於2025年3月12日下午1時許公告鍾文智有罪判決確定,鍾某隨即於當日下午2時28分許乘坐友人車輛逃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當日下午4時許依最高檢察署通知啟動防逃機制,隔(13)日下午6時,因鍾某未向派出所報到及拘提無著而發布通緝,然鍾某早已逃匿無蹤。足見防逃機制的啟動時點存在明顯的漏洞,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監察院調查報告中並指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辦理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及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另外,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卷內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核有重大違失,前經調查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於2025年10月9日提案彈劾通過,將陳勇松法官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昨天(12日)審查通過3位委員所提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就審判長邱忠義所涉違失為職務監督處分,並函請法務部轉檢察機關查處兩人所涉刑事責任。
調查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指出,被告鍾文智經二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新臺幣4億4千餘萬元,該案上訴第三審期間之防逃措施,包括具保8000萬元、至派出所報到及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並經高院刑事第24庭裁定命鍾文智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此強制處分案件由邱忠義審判長、陳勇松受命法官的高院刑事第26庭接辦。詎陳勇松法官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及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卷內電話紀錄,違失情節重大,前經本院彈劾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審判長邱忠義未經評議程序,增補卷內審理單所載之評議內容,亦有程序瑕疵,惟考量合議庭於2024年10月14日作成評議後,邱忠義旋於同年月17日因公出國考察,迄同年月28日始銷假上班,未參與該裁定宣示送達等程序,期間陳勇松法官亦未向其反映任何訊息或處理疑義,足認兩人之歸責情節有別。邱忠義雖自請免兼庭長職務,司法院仍應為適度之職務監督處分。
調查報告指出,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第一、二審均經法院認定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8年及17年6月,並沒收、追徵4億餘元鉅額犯罪所得。且鍾某曾於第一審審理期間棄保逃亡遭通緝,於通緝期間又數次冒名使用他人護照非法出入境,加以第三審為法律審,僅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而原承辦強制處分的高院合議庭(刑事第24庭)經徵詢最高法院及聽取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其後審酌被告罹患乾癬等病情,將配戴電子腳環改為電子手環,已充分兼顧被告人權的保障。然高院刑事第26庭接辦後,不顧鍾某畏罪逃亡的可能性極高,且未實質審酌被告與國外的連結等因素,逕將原8000萬元的具保金額提高至1億元,而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令人質疑。
調查報告顯示,檢察官雖因高院未依法宣示及送達裁定,致無從決定是否提出抗告,尚難謂有何違失。然檢察官既知悉法院解除鍾某電子監控,卻未有何防範被告逃亡、指揮司法警察蒐報相關事證,或提醒法院保全被告的作為,有失消極,亦有檢討之必要。
調查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另指出,外界質疑高院不延長被告鍾文智電子監控,僅通知被告辯護人而未通知檢察官,致檢察官無從提出抗告。然依我國現行法制,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僅規定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變更、延長或撤銷」由法院裁定行之,故法院有關「科技設備監控期滿不延長」的決定,本無須以裁定行之。設若本案高院合議庭未同時命被告加保2000萬元,則不延長被告電子監控的決定,不但無庸通知檢察官,檢察官亦無提出抗告的餘地,法院僅需至科技監控平臺進行結案,即可拆除被告電子監控設備。法制面是否形成檢察官監督司法程序漏洞或法官恣意的空間,司法院及法務部宜審慎檢討之。
最後,3位調查委員表示,鑑於刑事訴訟法防逃機制修法以來,政商名人或重大刑案被告潛逃之案例仍層出不窮,引發民怨並嚴重打擊司法信譽。司法院及法務部除應檢討並提升科技監控執行成效外,在法制面宜妥慎評估建立重罪有罪時,施以「保全羈押」或全面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的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