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曾在中國福建省福清市經商,認識當地婚姻仲介,他表示想找當地女子結婚,並給付人民幣2萬元(約台幣9萬元)給仲介,仲介收走男子的護照及台胞證後,便帶男子陸續與A、B、C、D等四名女子進行相親,男子事後表示不滿意所相親對象,竟遭仲介毆打。
仲介強迫男子必須與A、B、C、D等四名女子陸續辦理結婚登記,男子就在民國94年9月8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6日、同年11月9日,分別與四名女子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
其中男子與B女於94年12月12日在中國大陸辦理結婚登記,並於98年11月23日至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此後,原告與B女同住並共育一個孩子,現在孩子已經滿18歲了。
113年B女向我國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台定居,竟於113年11月21日收到內政部移民署通知書,查出男子之前和A女、C女和D女結婚,沒有在台灣申辦結、離婚,要B女盡快補正與男子的結婚申請登記,並提醒B女依親居留效期至114年1月27日,如未符延期條件,請至移民署領回依親居留證,並如期出境。
由於男子無法補正資料,B女已經在113年遭我國驅逐出境。新北地院審理此案,男子主張四次婚姻都在脅迫下辦理,完全沒有結婚真意,應屬無效,但法官不予採信。
至於男子訴求離婚方面,法官准予,對於另外三名女子的婚姻,一段婚姻成立,那麼其後與其他女子的婚姻自然構成重婚而無效,因此裁定其他三段婚姻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