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國海纜斷裂事故頻傳,行政院會9月18日通過《海纜7法》修正草案,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5項海纜管理法律,以及規範管理違規船舶的《商港法》、《船舶法》2項法律,除破壞自來水與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辦理外,也增訂沒入犯案船隻規定,另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AIS),違者將予以嚴格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商港區域內停泊的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
三讀條文也明定,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第15條第1項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
三讀條文明定,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犯罪所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可視個案情節拍賣或變賣。並新增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AIS)正常運作義務及正確資訊揭露,也授權主管機關對滯留或偽冒身分船舶,採取移泊、沒入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