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於擔任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11萬餘元,一審被判刑7年4月,二審卻逆轉貪污部分無罪,關鍵在於高院採信立法院函覆資料,助理費及加班費性質屬「立法委員補助費」,可由立委統籌彈性運用,而非純人事費。
該份立院函覆高院的公文,發文日期是去年10月14日,主旨為「貴院為審理本院前立法委員高虹安等貪污等案件,函請本院函覆相關資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文末並附上周萬來簽章。
立法院說明,貴院所詢有關本院助理費事宜,查本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略以:「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費。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準此,公費助理係由委員自行聘用,其雇主為立法委員。本院僅依委員辦公室提供之資料代為辦理其所屬公費助理薪資(含加班費)核撥及勞健保等相關事宜。
立法院,另貴院所詢有關本院助理加班費事宜,因公費助理之雇主係立法委員,有關工作指派、加班事實認定及各項人事管理等,均屬雇主權責,本院僅依委員提供之名單及數額核撥至各公費助理之個人帳戶,不適用於本院所訂之「立法院職員加班管制要點」。
立法院說明,至貴院所詢自民國74年起歷年公費助理預算編列及調整情形,以及有關公費助理費制度修法之演變及立法理由,因均係屬政府公開資訊,請貴院自行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國會圖書館/立法智庫項下之「立法院預決算知識庫」及「立法院法律系統」中查詢為宜;另所詢「立法院組織法」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立法體例、實務執行及發展之差異一節,因本院並無辦理地方業務,尚難提供比較說明。
最後,立法院檢送108年8月、12月及110年8月、12月全部立法委員支領公費助理費及加班費資料一份。也強調因案涉及個人資料,請高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慎存管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