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女員工2023年3月13日到該企業社任職,不料上班首日,老闆便以教導商品位置為藉口,在倉庫內對其摸臀、觸碰大腿內側與胸部。老闆見女子不敢大聲反抗,更變本加厲,藉口女子拿錯貨物,強迫其翹高臀部供其「打屁股」處罰。
隨後數日間,老闆行為愈發大膽,多次強抱女員工、搓揉其私密部位,甚至強抓女方的手觸碰其生殖器。女員工到職第五天不堪折磨哭求離職,老闆竟在辦公室結算薪水時,再度將手伸進其內衣襲胸,並大言不慚地教訓道「所有應徵者只有妳眼睛看著我說話」、「這是要測試妳是不是聽話的員工」。
女員工事後勇敢報案,並出示醫療鑑定證明其因本案出現重度憂鬱、失眠及逃避人群等症狀,體重甚至劇減20公斤,出庭時仍因恐懼而不斷發抖落淚。
面對指控,老闆在庭上仍極力撇清,辯稱該女員工手臂有刺青,直覺對方是「流氓、壞人」,且工作表現不佳,自己不可能去摸她。至於女方上衣驗出其DNA,他竟辯稱是碎唸時留下的「唾液」。
法院調閱證據發現,老闆曾在面試時宣稱「倉庫空間小,一定會有身體接觸」,顯示其早有預謀,且鑑識報告與受害者證詞高度吻合,不採信其辯詞。
法官認定被告身為雇主,竟利用權勢與測試聽話等謬論,多次密集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與騷擾,嚴重侵害其貞操權與性自主權,造成其精神巨大痛苦,故判決應負賠償責任。
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老闆1年6個月徒刑。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部分行為應屬性騷擾罪,採分論併罰,改依3個性騷擾罪各判3個月,合併執行8個月,准予易科罰金;強制猥褻部分則判刑1年2個月,須入監服刑。
民事賠償部分,女員工主張貞操權受侵害,求償100萬元。台中地院審酌兩造身分、經濟能力及加害程度,判處被告應賠償4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近期遭二審駁回,民事賠償部分亦告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