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認定這兩名少年被告的犯罪事實已經證據充分,並且在量刑時,也有依照《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項因素來考量,這一點本身並沒有錯。
但原審在決定刑度時,沒有把高院另外送交醫療機構所做的「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審前調查報告」納入考量。這份報告裡包含了針對兩名少年個別狀況的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分析,以及具體的處遇與輔導建議,但原審並未一併整體衡量,做法並不周全。
高院認為,因為量刑的依據與相關處遇因素已經發生變化,原判決所作出的刑度,就有必要重新檢討與評估。因此,檢察官針對「量刑部分」提出上訴,主張原審量刑不當,是有理由的;反之,兩名少年被告主張原審判刑過重,沒有理由。
基於以上原因,高院將撤銷原判決中關於兩名少年被告刑度的部分,並另行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