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吳女從2018年12月25日至今年2月28日擔任台中地政局長,依規定每月得檢具原始憑證支領首長特別費3萬9700元,但僅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但她卻從2019年11月25日至2024年5月12日間,在台中市多家餐廳消費11次,均為親屬間的家庭聚餐,與首長特別費核銷事由不符。
但吳女明知相關規定,卻仍將與親友聚餐的餐廳發票或免用發票收據11張,佯稱公務支出,交由地政局經辦及主計單位人員核銷後,核發首長特別費,共計詐得費用總額6萬8679元,此外,檢調更查出,吳女與親友聚餐名目五花八門,除了節慶團聚、接風洗塵,甚至連「盧秀燕當選連任」都被她拿來當作家庭聚餐的理由。
台中地檢署偵結,認吳女身為地政局局長,理應奉公守法,卻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特別費,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可議,多次違法詐領特別費用假公濟私,對所有公務員造成嚴重錯誤示範並衍生負面社會觀感,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將她起訴。
但考量吳女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且歷次詐領費用皆在5萬元以下,詐取之財物非鉅,並全盤供出犯罪事實,已瞭解自己行為之謬差,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因此建請法院依法減刑,並量處適當之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