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9日,《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正式生效,象徵全球首次以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共同回應生物多樣性流失的危機。CBD與同年誕生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並列為永續發展的兩大基石,確立三大核心目標:保育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其組成,以及公平分享遺傳資源所帶來的惠益。
三十多年來,氣候治理因碳定價、碳交易而快速前進,但生物多樣性治理卻相對艱難。原因在於,自然風險難以量化、生態服務長期被視為「免費公共財」。然而,世界經濟論壇指出,全球近一半的GDP高度依賴自然資本,顯示生物多樣性流失已是經濟與金融風險。2022年CBD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COP15)提出「30×30」目標,要求2030年前陸海域各30%納入有效保護,再次把焦點拉回自然本身。
在國際政治現實下,美國雖為CBD簽署國,至今仍未完成批准程序,反映其國內政治對多邊環境條約的拉鋸;但美國企業與學界已逐步透過自然解方、TNFD等框架參與全球行動。台灣則因國際地位限制,無法成為締約方,卻同樣面對開發壓力與生物多樣性流失的挑戰。近年台灣政府推動國土綠網、淺山與濕地治理,逐步轉向「永續利用、以人為本」的保育思維,顯示即便不在體系內,仍可與國際趨勢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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