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14日深夜11點多,女子在車上請邱男去幫自己拿水壺,後來拿完水壺要關門,邱男硬是把車門打開,直接撲倒女子,不停地舔女子的頸部、耳朵及嘴唇。邱男還把女子的內衣掀開,直接舔女子的胸部,猥褻得逞。直到女子男友來電,邱男才停手,女子隨即逃離並於當晚報警。
隔天邱男傳訊給女子道歉稱「對不起,我做得太過分了」,並在女子車頂留下一張存有600萬元的提款卡,說要幫助女子換新車,以及完成夢想清單。為了展現自己道歉的誠意,邱男邀女子出國旅遊,兩人於去年9月及10月間先後前往香港、日本,期間兩人甚至同住一個房間,邱男還拍下女子洗澡後僅圍浴巾的照片。
但回國之後,女子依舊對邱男提告,邱男出庭時辯稱自己當時跟女子是交往狀態,所以才會發生親密行為,並舉出兩人一起出國旅遊、在同一間房間過夜,說女子是自願的。
不過,法官勘驗事發當日女子的行車紀錄器,確實有聽到女子明確拒絕,更數次可聽見吸吮聲,及女子持續向邱男表示「不要」、「我要回家了」等語。另外,在女子的內衣上也驗出了邱男的DNA,再加上事發隔天邱男傳的訊息內容有「對不起,我做得太過分了,造成妳這麼大的痛苦。如果妳想要我接受懲罰,妳去報案,我自己去承認」等語,可以看出邱男主動表示願意接受懲罰。
但邱男說當時兩人交往只有到上半身接觸的程度,自己道歉是因為那天想脫女子的褲子,還說自己向女子告白有成功,兩人還拍攝了牽手照片傳到公司群組。但是法官說照片僅能看出兩隻手十指交扣,但無從識別是否為邱男及女子所拍攝,難以認定邱男的解釋。
高雄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女子一度願意原諒邱男才會同意和他一起出國,想要和邱男回復先前的同事情誼,雖屬少見,但終究非屬不可能之事,最終採信女子說法,認定邱男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