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女領有合格保母執照並有多年托嬰經驗,被害男嬰父親於2022年7月27日起,將小孩交由吳女在其板橋住處托育,不料才短短數天,嬰兒在8月5日就出現異狀,經吳女通知男嬰父親、祖母後,送往亞東醫院看診,並在隔日轉入加護病房、接受雙側鑽顱引流手術,且視力嚴重受損。
院方診斷後,確認男嬰有急性與慢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疑受虐性腦傷、抗利尿激素不適當分泌症候群、癲癇等傷勢,醫師及院方認為是外力導致,相關傷勢報告送往台大醫院鑑定也認為,男嬰大腦呈現多發性硬腦膜下出血,為不同時間點所導致,代表可能多次遭受頭部外傷,而嬰兒受傷時僅5個約月,不可能為本身對頭部施加外力造成的傷勢,必定遭受外力造成,且嬰兒入院後,發現有眼底出血症狀,符合虐待性腦傷特徵,高度懷疑為遭受身體虐待所致。
幼嬰父親因而向吳女提出告訴,但吳女否認犯行,並推稱嬰兒所受傷是為舊傷,辯稱在8月4日早上受託照顧男嬰後,及發現嬰兒有手腳亂動、眼睛上吊的異樣,通知嬰兒父親後,對方卻未回應,隔日發現嬰兒異常更嚴重,才通知家屬帶去醫院看診。
但法院審理時勘驗吳女照護過程的監視器影像,發現吳女多次將嬰兒粗率抬起放在大腿上、將嬰兒抱在腋下,卻未以手護住嬰兒脖子或以其他方式保護頸脖,造成頭部劇烈晃動,此外還用餵食針筒將不明紅色液體注入嬰兒嘴巴,期間嬰兒掙扎晃動,吳女捏著嬰兒鼻子繼續將液體強灌進入口中。
醫院則表示,嬰兒視網膜出血情形嚴重,視力可能無法恢復,同年10月,男嬰回醫院檢查,雙眼對於光線刺激腦皮質完全沒有訊號,接近全盲,縱使經後續復健後,仍屬重度視力受損,並受有雙眼視神經萎縮,雙眼視力損失之結構性損傷,視神經盤蒼白、視網膜變薄仍持續屬不可逆變化。
合議庭認為,吳女所為涉犯《刑法》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而她為智識能力正常之成年人,且領有合格之保母執照,並從事托嬰工作多年,理應注意嬰兒當時僅5個月大,頸部肌肉尚未發育成熟,若遭不當晃動,將因頸部無足夠支撐力導致頭部、腦部受傷,主觀上顯然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
衡量吳女與家屬並無重大仇隙,且於發現嬰兒身體異常狀況時,亦會主動通知家屬,而她導致嬰兒受傷的搖晃行為,是為了幫嬰兒打針,並非積極主動、無端的去晃動嬰兒,無從推認其有使嬰兒受重傷害結果的不確定故意,僅能證明有過失,因此不適用《兒少法》、《刑法》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因此以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吳女2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