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阿文與其13歲的妹妹花花(化名)同住在新北市金山區,但他在前年4月10日至20日之間,不顧自己親生哥哥的身分,竟對妹妹伸狼爪,先在住處房間內,任由花花撫摸及挑弄其下體,隨後用下體、手指性侵妹妹數次。
沒想到阿文食髓知味,在3、4天之後,又在房間內讓花花撫摸及挑弄其生殖器,他再將指侵妹妹得逞;期間還有2次,阿文同樣在房間內,讓花花撫摸及挑弄其下體,總計兄妹2人在10天之內,竟然亂倫高達10次。
後來東窗事發,案件經金山警分局移送、基隆地檢署起訴,阿文在審理中坦承犯行,合議庭認為,阿文身為花花兄長,本當愛屋及烏協助其心智健全發展,但竟未加克制自己的性衝動,對之為性交、猥褻行為,不惟侵害妹妹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自主權,亦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損及日後對於兩性關係及家庭觀念之認知。
但審酌阿文知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兼衡其所使用之手段、行為之情節,並獲妹妹表示願意原諒,請求從輕量刑以及家屬同意緩刑宣告等,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政府機關、機構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